立遗嘱也是有『门道』的
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切身利益。本期“身边法”栏目,梳理了几个案例,咱们一起看看该怎样立遗嘱。
这样立遗嘱 有效
父母遗嘱将房给大儿子
小儿子要求分割 房产到底归谁
“夫妻共同遗嘱”了解一下
父母留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一起生活的大儿子。他们去世后,小儿子要求分割财产。这个房产到底归哪个?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父母所立共同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房屋由大儿子继承。
遗嘱系母亲所写 父亲仅签名
原告王大宝诉称,父母于2004年购买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其为了便于照顾父母,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父母二人于2018年共同书写了一份遗嘱,载明:房屋由儿子王大宝继承。2021年,父亲因病去世;2022年,母亲因病去世。其认为,房屋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两人均已去世,并留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故房屋应当由其继承所有。
展开剩余86%被告王小宝辩称,父母二人虽立有共同遗嘱,但该遗嘱的内容系母亲一人所写,故该遗嘱仅应系母亲的自书遗嘱。父亲未自己书写遗嘱,仅在该遗嘱上签名、写日期,且父亲的遗嘱部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故对于父亲的遗产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本案中,房屋系王父与李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王父与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王父与李母于2018年所立遗嘱,该份遗嘱由李母亲笔书写,李母与王父共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内容是共同处理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应认定该共同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王大宝依据王父与李母所立遗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王父与李母的所订立的共同遗嘱有效,房屋由王大宝继承所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什么是夫妻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于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遗嘱就是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二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按照遗嘱指定继承人的不同,总体上分为三大类型:1.共同指定型。即夫妻双方在遗嘱中共同指定由第三人继承遗产。2.相互指定型。即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约定,一方先去世的,另一方成为去世一方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该种遗嘱有利于在一方去世时,保障存世一方的物质生活。3.混合型共同遗嘱(亦称“柏林式遗嘱”)。即夫妻双方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在双方均去世后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本案中,王父与李母订立的遗嘱约定双方去世后,房屋由王大宝继承,二人共同指定由王大宝继承遗产,故二人所立共同遗嘱属于共同指定型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均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部于2000年3月24日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公证处对于订立的共同遗嘱可以进行公证,由此来看,该规定已经实际上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关于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的问题解答中,明确表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解答已基本认定了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故在本案中,王父与李母共同订立遗嘱,虽该遗嘱内容仅为李母一人所写,但因王父与李母均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故该遗嘱形式上符合要求,内容系处分二人所有的财产,故共同该遗嘱应属合法有效。 据山东高法公号
写的字条要素齐全也是遗嘱
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行
杜明与冯一生有一子一女,即杜军、杜丹。杜明于2005年去世,冯一于2019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杜丹将杜军诉至法院,要求依照冯一留下的遗嘱继承其房屋。杜军辩称,其不清楚冯一留有遗嘱的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房屋。
庭审中,杜丹提供了字条,该字条载明:因杜丹对我尽了更多赡养义务,故我决定冯一我名下的房屋归我女儿杜丹所有,别人不得干扰;冯一,2018年11月1日。
第一次庭审中,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在开庭时表示因上次没看清楚字条内容,故对字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性质也不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军在第一次庭审中对字条的真实性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在杜军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确认该字条的真实性。冯一在该字条中明确表示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归杜丹所有,该字条已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法院确认该遗嘱的效力。法院最终判决冯一名下的房屋由杜丹继承。
>>法官释法
本案中,杜军对该字条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禁反言”原则,不应对杜军后来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即该字条是冯一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兼顾字条的内容来看,冯一对自身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故该字条亦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依据该遗嘱对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据北京海淀法院公号
这样立遗嘱 无效
用手机录遗嘱没见证人不算数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胡某(女)与陈某(男)育有两子女,二人离婚时约定好子女归男方抚养,房产归女方所有。后来,胡某自己用手机录制了一段遗嘱录像,口述表示其名下的财产都归两子女所有。胡某去世后,陈某作为两子女的监护人,要求按照胡某遗嘱意愿让两子女继承胡某财产,而胡某的父母则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享有相应的继承权,陈某便根据录像的遗嘱向法院起诉。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胡某的遗嘱录音录像中只见胡某一人,未有见证人,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胡某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最终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一、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这是由遗嘱的独立性决定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由本人独立做出,不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二、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至少是两人,根据设立遗嘱见证人的目的,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
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陈述其在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身份证号码。
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据江西法院公号
代书遗嘱仅盖印章无签字法院不认可
必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王扬与鲍梅生有二子一女,即王江、王利、王淑,王扬于2008年去世,鲍梅于2010年去世,王扬、鲍梅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王江生有一子王腾。王淑将王江、王利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扬与鲍梅的房产。
王江、王利辩称,王扬与鲍梅生前多次表示愿意将房产赠与王江之子王腾,且鲍梅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亦表明将房屋给王腾,故房屋应归王腾所有。
王江向法庭提供了鲍梅的代书遗嘱,该遗嘱载明:我叫鲍梅,因本人高度近视书写不便,现由张辉代笔,特立此遗嘱。王扬是我老伴,他于2008年去世,在他生前曾与我商议决定,在我们百年之后,将王扬名下的房产赠与孙子王腾。现在我重申,在我百年之后望儿女们遵循我们二老之决定,这是我唯一的遗愿。立遗嘱人处显示有“鲍梅”字样的印鉴,代书人张辉,见证人焦霞字样的签名。庭审中,王江申请代书人张辉出庭作证,张辉向法庭陈述了鲍梅立遗嘱的经过,见证人焦霞未出庭作证。王淑对遗嘱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印章不是鲍梅在立遗嘱时加盖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王扬与鲍梅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在计算房屋购买价格时使用了其夫妻二人的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鲍梅遗嘱的问题。王江虽主张鲍梅生前留有代书遗嘱,并提供了代书遗嘱,但该遗嘱上仅加盖了“鲍梅”字样的印鉴,未显示有鲍梅的签名,而王淑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在王江、王腾未能通知到见证人焦霞到庭接受质询,且未能提供其他旁证的情况下,其所持鲍梅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应为无效遗嘱。鉴于此,王扬与鲍梅均已去世,二人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故涉案房屋应作为二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江、王利、王淑继承。庭审中,王利自愿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王江,王江亦表示接受赠与,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王淑继承34%的房产份额,由王江继承66%的房产份额。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王江提供的代书遗嘱上只显示有“鲍梅”字样的印鉴,未有鲍梅本人的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 据北京海淀法院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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